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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刑初27号

被告人白江江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白江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刑初27号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江江,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2月15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2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0日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耀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江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栾帅、梁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江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3日22时25分左右,被告人白江江醉酒驾驶陕A×G小型轿车载姚某、刘某1、王某、杨某沿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步寿路中行十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刘某2驾驶的陕B×0出租车发生碰撞,致刘某2受伤,刘某2所驾驶的出租车失控后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朱某驾驶的陕B×6号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的成某驾驶的陕B×5号车发生碰撞,车辆受损。经检测,白江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mg/ml。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白江江负事故全部责任。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白江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白江江有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从轻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江江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白江江当庭认罪,辩称他是将受伤人刘某2送到医院后主动到耀州交警大队的,他是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晚,被告人白江江与刘某1、姚某、王某、杨某在耀州区锦阳路“小米一绝”饭店喝了啤酒。约22时25分左右被告人白江江驾驶陕A×G小型轿车载姚某、刘某1、王某、杨某沿柳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步寿路中行十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刘某2驾驶的陕B×0出租车发生碰撞,使陕B×0出租车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朱某驾驶的陕B×6号出租车相撞后又与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欲进入锦阳新村巷子的陕B×5面包车相撞,刘某2严重受伤,四车受损。被告人白江江将被害人刘某2送往耀州区人民医院,后主动到耀州交警队投案。刘某2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回盲部挫伤,左肾周血肿,失血性休克,住院期间经手术治疗。经检测,被告人白江江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5mg/100ml。被告人白江江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白江江支付刘某29万多元治疗费、修车费,赔偿了刘某2伤残赔偿金12万元。被告人白江江承担了成某、朱某修车费用。刘某2对白江江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白江江从宽处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22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2月13日22时39分许,有人用号码为151×的手机报警,22时30分许在第一新农村路口,四车相撞,有人受伤。2015年2月15日耀州区交通警察大队立刑事案件侦查。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耀州区城区步寿路中行东西南北十字,现场有四辆小车:陕A×G、陕B×0、陕B×6、陕B×5,司机分别是白江江、刘某2、朱某、成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3、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证明,刘某2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回盲部挫伤,左肾周血肿,失血性休克,2015年2月14日入住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治疗,住院手术治疗,2015年3月25日出院。4、机动车驾驶证证明,白江江、刘某2、朱某、成某均有合法驾驶资格。5、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酒精检测报告证明,2015年2月14日1点50分,办案民警依法提取了被告人白江江的血液。2015年2月14日10时30分,经铜川市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5mg/100ml。6、被害人刘某2陈述证明,他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事发时他驾驶的陕B×0出租车。他当时被撞得啥都不知道了,怎么被撞的、撞的经过、怎么到医院的,都不知道了。白江江给了他9万多元治疗费、修车费。他还起诉了白江江,法院在2015年5月判了伤残赔偿金12万元。他给白江江出具了谅解书,该赔的都赔了,从轻处罚吧。7、被害人朱某陈述证明,2015年2月13日晚上10点多,他驾驶出租车从步寿路由南向北走到中行十字右转弯,相对方向由北向南驶来一凉银灰色面包车准备左转弯,这时由西向东驶来一辆车号陕A×G的白色小轿车,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出租车失控与他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又与面包车发生碰撞,将他的车、面包车都撞得变了方向。被撞的那个出租车司机叫不醒,头上是血。他用手机151×向“110“报了警。他和别人将出租车司机救出来。白色车司机赔了他9000元,他谅解白色车司机了。8、被害人成某陈述证明,2015年2月13日22时20分许,他驾驶陕B×5车从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进入锦阳新村巷子口,后面有辆车把他的车撞进巷子,四车连撞。严重的是出租车陕B×0,司机卡在车上。白江江下车,他发觉是酒驾。白江江已赔清了他的修车费。9、证人刘某1、姚某、王某、杨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13日晚,刘某1、姚某、王某、杨某和白江江一同在耀州区锦阳路“小米一绝”喝酒,几人喝了3箱啤酒。22时多,白江江驾驶陕A×G小轿车沿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新街中行十字左转弯时与一辆由北向南的出租车相撞,后出租车与另两辆车相撞,出租车司机受伤,四车受损。当时,白江江的车速约有七八十码。10、被告人白江江供述证明,2015年2月13日晚他与刘某1、姚某、王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在锦阳路小米烤肉店一起喝酒。喝了三箱啤酒。22点多,他驾驶陕A×G小轿车载几人沿柳公路由西向东到中行十字左拐弯时,由于车速太快没有转过去,与一辆在北新街由北向南行驶的出租车相撞。他的车头部撞在出租车右侧中间部位。出租车又将两辆车撞了。事故后,他的车停在锦阳新村巷口内。他把出租车司机送到医院后去了交警队。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白江江负事故全部责任。12、协议书、谅解书证明,2015年5月8日,白江江与刘某2、成某、朱某达成协议,白江江承担刘某2全部医疗费(以票据为准),承担刘某2、成某、朱某修车费用。刘某2对白江江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白江江从轻或免除处罚。13、被告人白江江户籍证明信证明,白江江出生于1988年8月17日,发生本案犯罪行为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江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江江此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江江醉酒驾驶车辆,且致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刘某2、成某、朱某经济损失并得到刘某2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根据耀州区司法局社会评估调查,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江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玉超

审 判 员  闫 翠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