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行审195号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嘉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环罚[2016]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立即停止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的生产或使用,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重庆嘉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19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新区卢作孚路435号。法定代表人苟渊,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莹,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嘉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99号20幢2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1695-6。

法定代表人:朱政,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环罚[2016]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立即停止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的生产或使用、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文芬

审 判 员  沈远东

代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