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19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新区卢作孚路435号。法定代表人苟渊,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莹,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嘉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99号20幢2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1695-6。
法定代表人:朱政,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环罚[2016]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立即停止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的生产或使用、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文芬
审 判 员 沈远东
代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