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黄某,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13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金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