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70号
申请执行人:吴国华,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
被执行人:于洪涛,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伊春市带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3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洪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洪涛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佳木斯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尚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于洪涛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佳木斯管理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肆万肆仟元,扣留后由法院工作人员出据领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佰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清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