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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452号

丁喜才与王朝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喜才,王朝阳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52号申请执行人丁喜才。被执行人王朝阳。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576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部分执行款余款亦做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王小惠

代理

审判员  程天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