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52号申请执行人丁喜才。被执行人王朝阳。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576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部分执行款余款亦做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王小惠
代理
审判员 程天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