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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637号之一

陈宁与何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宁,何亚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637号之一原告陈宁,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高庆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亚生,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陈宁诉被告何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宁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

审 判 长  覃淑漫

人民陪审员  欧 合

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