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521号
原告:韩春萍。
被告:战明。
被告:王岩。
被告:尹岚。
原告韩春萍与被告战明、王岩、尹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韩春萍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春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春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韩春萍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