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民初1521号

韩春萍与战明、王岩、尹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春萍,战明,王岩,尹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521号

原告:韩春萍。

被告:战明。

被告:王岩。

被告:尹岚。

原告韩春萍与被告战明、王岩、尹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韩春萍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春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春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韩春萍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