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杨龙,男,1984年12月30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罗春品,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杨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春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O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6)云2930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罗春品未按调解书中的议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杨龙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春品归还第一期限的尾欠借款1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罗春品的个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对余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杨龙承诺表示自行解决。故该案所涉及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中(由被告罗春品偿还尾欠借款1万元)协议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方
审判员 张全庆
审判员 李炬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磊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