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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27号

(2017)27号杨龙申请执行罗春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龙,罗春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杨龙,男,1984年12月30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罗春品,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杨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春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O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6)云2930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罗春品未按调解书中的议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杨龙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春品归还第一期限的尾欠借款1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罗春品的个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对余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杨龙承诺表示自行解决。故该案所涉及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中(由被告罗春品偿还尾欠借款1万元)协议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方

审判员 张全庆

审判员 李炬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磊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