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5030、5031号上诉人(5030号案原审被告、5031号案原审原告):杨秋平,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代理人:黄丽娜,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5030号案原审原告、5031号案原审被告):广州建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5030号案原审第三人、5031号案原审被告):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ENDARYAN,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谢君宜,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尚艺璇,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杨秋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建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建智公司”)、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美赞臣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479、4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
一、建智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杨秋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199.73元;
二、建智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杨秋平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318.44元;
三、建智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杨秋平律师代理费65.53元;
四、驳回建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杨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两案受理费共20元由建智公司负担。杨秋平上诉请求为:1.改判建智公司向杨秋平支付律师费2000元;2.改判建智公司向杨秋平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543元;3.改判美赞臣公司就上述请求与建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金额共计10543元。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方于2006年1月29日被建智公司派遣至美赞臣公司任职促销员,经常加班,建智公司并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广州建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杨秋平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杨秋平既未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杨秋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秋平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受理费共20元,均由杨秋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年 亚
审判员 叶嘉璘
审判员 张蕾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琳沈豪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