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赵江山,男,生于1971年3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吕艳,女,生于1975年3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第三人邱雁洲,男,生于1987年8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原告赵江山诉被告吕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审理中,案外人邱雁洲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第三人邱雁洲已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所涉标的物取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故本院裁定中止诉讼。2016年7月27日,邱雁洲对行政诉讼申请了撤诉。因中止诉讼的事由已消除,2017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传票传唤原告赵江山于2017年4月17日9时到本院接受询问,而原告赵江山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均已更换,又未向本院及时提供新的联系方式及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殷良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