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7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唐势平,男,1938年3月21日出生,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西乡塘街道办事处沈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西乡塘街道办事处沈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唐势平申请执行南宁市西乡塘区西乡塘街道办事处沈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西乡塘街道办事处沈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西乡塘街道办事处沈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西乡塘街道办事处沈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陆苍碧
审判员 苏 懿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莫振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