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李付臣,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所地邢台县。被执行人韩兴永,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所地邢台县。被执行人韩香秀,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所地邢台县。本院在执行李付臣与韩兴永、韩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韩兴永、韩香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韩兴永、韩香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兴永、韩香秀银行的存款(收入)1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胜敏
审判员 宋立敏
审判员 赵占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翟艳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