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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35号

李付臣、韩兴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付臣,韩兴永,韩香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李付臣,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所地邢台县。被执行人韩兴永,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所地邢台县。被执行人韩香秀,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所地邢台县。本院在执行李付臣与韩兴永、韩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韩兴永、韩香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韩兴永、韩香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兴永、韩香秀银行的存款(收入)1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胜敏

审判员  宋立敏

审判员  赵占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翟艳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