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5民初1793号

王其立与邓浩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其立,邓浩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793号

原告:王其立,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邓浩博,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王其立诉被告邓浩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在未给被告邓浩博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前,原告王其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其立负担。

审判员 赵 弋 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