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793号
原告:王其立,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邓浩博,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王其立诉被告邓浩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在未给被告邓浩博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前,原告王其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其立负担。
审判员 赵 弋 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