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5执25号移送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谭文忠,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谭文忠犯运输毒品罪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谭文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谭文忠履行缴纳罚金10000元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50元。但谭文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依法对谭文忠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谭文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佩华
审判员 黄亦飞
审判员 王流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覃桂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