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3146号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民委员会、覃满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民委员会,覃满国,许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冯耀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奇斌,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满国,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远,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戴英,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许卫平,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民委会员因与被上诉人覃满国及原审被告许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7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钟斯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