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余贞达,男,1991年5月27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刘志金,男,1985年1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余贞达与刘志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贞达申请执行标的额1.01万元及诉讼费52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杨爱仙
审判员 余少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