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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725号

余贞达、刘志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贞达,刘志金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余贞达,男,1991年5月27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刘志金,男,1985年1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余贞达与刘志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贞达申请执行标的额1.01万元及诉讼费52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杨爱仙

审判员  余少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