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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51号

陈兴贵申请执行曾忠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兴贵,曾忠含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51号

申请执行人:陈兴贵,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双石镇黄家镇坝村*组**号。

被执行人:曾忠含,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老鹰路***号。本院受理陈兴贵申请执行曾忠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任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忠含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引

审 判 员  瞿泽林助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执 行 员  杨 建

书 记 员  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