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王大庆,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颍上县,现暂住上海市。
申请执行人:任影,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颍上县,现暂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张志立,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庆、任影与被执行人张志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桂宝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叶 青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艳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