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331号
原告:梁祖凯,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告:葛振茂,男,1960年4月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平度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梁祖凯诉称,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
被告葛振茂辩称,我同意分期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葛振茂支付原告梁祖凯工程款20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
二、如不按期履行,原告梁祖凯可申请执行全部余额,被告葛振茂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祖凯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代玉光
审判员 徐丛堂
审判员 雍延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