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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31号

梁祖凯与葛振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祖凯,葛振茂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331号

原告:梁祖凯,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告:葛振茂,男,1960年4月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平度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梁祖凯诉称,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

被告葛振茂辩称,我同意分期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葛振茂支付原告梁祖凯工程款20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

二、如不按期履行,原告梁祖凯可申请执行全部余额,被告葛振茂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祖凯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代玉光

审判员  徐丛堂

审判员  雍延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