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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520号

吴淑芬与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淑芬,苏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520号

原告:吴淑芬,女,1954年2月6日出生,住孙吴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洺,男,1984年8月5日出生,住孙吴县城区。

被告:苏海,男,住孙吴县群山乡一队。

原告吴淑芬与被告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雁滨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