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333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卡车司机,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被执行人:王广东,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卡车司机,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申请执行人:陈美刚,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卡车司机,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被执行人:骆林,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户籍地住芜湖市芜湖县,现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强、王广东、陈美刚与被执行人骆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骆林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李双根
审判员 董 熔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