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969号本院对原告范道洋诉被告赵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1896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七行“范乃仲”应更正为“赵九华”,第二页倒数第五行“范乃仲”应更正为“赵九华”。
代理
审判员 肖 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卫梅 来源:
范道洋与赵九华劳务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969号本院对原告范道洋诉被告赵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1896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七行“范乃仲”应更正为“赵九华”,第二页倒数第五行“范乃仲”应更正为“赵九华”。
代理
审判员 肖 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卫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