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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8969号

范道洋与赵九华劳务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969号本院对原告范道洋诉被告赵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1896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七行“范乃仲”应更正为“赵九华”,第二页倒数第五行“范乃仲”应更正为“赵九华”。

代理

审判员 肖 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卫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