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
被执行人:李春桥,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所在地阜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28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春桥在银行的存款757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春桥相当于7575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春桥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金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