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被执行人范丽丽申请执行人大连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范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辽0203民初180号民事决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2016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丽丽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大连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绍辉
审判员 钟延鑫
审判员 丁孝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