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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985号

施逊与吴学文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逊,吴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施逊。被执行人吴学文。申请执行人施逊与被执行人吴学文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595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吴学文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学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8297元(含本案执行费1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