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98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被执行人:王梅。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357467.3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强制)措施: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金融等资产。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提供执行车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提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下:详见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