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8601执1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太形,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0010868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8601民初46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太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太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太形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潘太形(证件号码:330324197001086818)在省农信社的6228580399033415758的存款人民币50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惠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