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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7710号

天津市银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姗姗、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银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姗姗,张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710号

原告:天津市银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玫瑰湾还原商业7-8/7-9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伯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闯,公司职员。

被告:周姗姗,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张立强,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天津市银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姗姗、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银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银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天津市银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洪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