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710号
原告:天津市银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玫瑰湾还原商业7-8/7-9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伯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闯,公司职员。
被告:周姗姗,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张立强,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天津市银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姗姗、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银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银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天津市银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洪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