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384号
原告:叶发军。
被告:王国兴。
原告叶发军与被告王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叶发军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40元,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发军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孔伟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