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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5384号

叶发军与王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发军,王国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384号

原告:叶发军。

被告:王国兴。

原告叶发军与被告王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叶发军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40元,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发军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孔伟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