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11民初295号

刘某与刘某某1、刘某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295号本院2017年4月10日对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1、刘某某2、刘某某3、夏某某1、夏某某2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辽041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第七页正数第三、四行的“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刘某某3房屋补偿款65000元;”应为“二、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刘某某3房屋补偿款65000元;”。

审判员  张凤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