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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执934号之二

姚家晨、淮南市豪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家晨,淮南市豪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9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姚家晨,男,汉族,1990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淮南市豪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宝。本院在执行姚家晨与淮南市豪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潘劳仲案字第9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姚家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淮南市豪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偿还200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南市豪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2016)皖0406执934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南市豪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财产,且未发现淮南市豪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同时对被执行人淮南市豪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姚家晨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姚家晨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云平

审判员  王育鸿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