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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320号

李国刚与高广祥、常晓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刚,高广祥,常晓静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刚,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高广祥,男,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常晓静,女,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刚与被执行人高广祥、常晓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桂宝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叶 青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艳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