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065号
原告:曾建生,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厦华集成吊顶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293-2号新南方家居建材旗舰中心一层122-1号。经营者:俞小鸯,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曾建生诉福州市晋安区厦华集成吊顶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曾建生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建生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曾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曾建生负担。
审判员 李蓓蓓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游秀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