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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309号

范学前、彭相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学前,彭相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范学前,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彭相磊,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范学前与彭相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