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范学前,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彭相磊,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范学前与彭相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
范学前、彭相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范学前,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彭相磊,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范学前与彭相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