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黄义,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段吉全,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关于黄义申请执行段吉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09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4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3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甘 玲
审判员 陈安燕
审判员 张腾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