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7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荣。被执行人孙树喜。本院在执行张桂荣与孙树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
张桂荣与孙树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7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荣。被执行人孙树喜。本院在执行张桂荣与孙树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