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4735号
原告: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锦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政,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华,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雷志彩,女。
原告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志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9.53元,减半收取计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符秋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