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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字第359号

张启生与李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启生,李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张启生,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林华,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夷陵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启生与李林华、中财保夷陵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必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