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石信用社,地址:芦山县双石镇双河村.
负责人:刘丽,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吴声祥,男,汉族,1956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石信用社申请执行吴声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石信用社申请执行标的为184443.12元。经查被执行人吴声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代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