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宣城路。
被执行人:安徽汉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被执行人:傅强,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汉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贾媛媛,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物业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吴红玲,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付蕾,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汉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傅强、贾媛媛、吴红玲、付蕾追偿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汪民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传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