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542号
原告:合肥沪皖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新安社区东华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47564739(1-1)。
法定代表人:江守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云,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八一村4107号,组织机构代码63161328-4。
法定代表人:奚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毅,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合肥沪皖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工建设有限公司、邬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合肥沪皖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合肥沪皖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65元,由原告合肥沪皖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雅欣
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
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