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186号申请执行人滕军,男,生于1963年8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山泉路东段路北(绣水大街君之家四楼恒盛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春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军与被执行人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朱立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