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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956号

吕富琴、孙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富琴,孙铭,李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吕富琴,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孙铭,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铁军,男,成年,汉,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488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铭、李铁军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孙铭、李铁军资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铁军有豫U×××××号牌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豫U×××××号牌车辆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