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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524号之一

崔兰巧与朱巨领、曹华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兰巧,朱巨领,曹华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崔兰巧,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朱巨领,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曹华鹏,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6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华鹏银行的存款117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