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4109号
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福盛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负责人:孙新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巧平,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林发金,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陈加林,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福盛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福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发金、陈加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变更诉讼请求涉诉标的额110万元,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福盛花园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99800元,实际收取7350元,由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福盛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林 敏
人民陪审员 彭 蕾
人民陪审员 陈书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鲍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