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61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野。被执行人马国杰。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野、马国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野、马国杰担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绍辉
审判员 钟延鑫
审判员 丁孝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