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2014号
申请人:宜兴华威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组织机构代码:73780974-4
法定代表人:胡俊杰
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齐河科技园,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高速东路北首,组织机构代码:69689901-7。
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26717279-2,
法定代表人:王金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宜兴华威封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齐河科技园、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查封、冻结,无法拍卖变卖,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宰 涛
审 判 员 刘保国
人民陪审员 尚 芹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