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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2执16号

李美香等申请执行丁海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美香,矣丽霞,矣丽媛,丁海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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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李美香,女,1962年5月20日生,住双柏县。

申请执行人:矣丽霞,女,1989年10月15日生,住双柏县。

申请执行人:矣丽媛,女,1992年7月11日生,住双柏县。

被执行人:丁海兵,男,1974年10月26日生,住双柏县。本院执行李美香、矣丽霞、矣丽媛与丁海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8352.6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双柏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国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