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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异39号

赵天宝与高峰高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天宝,高峰,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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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异39号

申请执行人:赵天宝,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高峰,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袁家墩2号附4号第二层2号,注册号500101111140762。

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担保人:高洁,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天宝与被执行人高峰、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天宝与被执行人高峰、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高洁自愿为被执行人高峰的履行��本院提供执行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620万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高峰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天宝向本院申请追加担保人高洁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高洁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高洁应在本裁定生效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赵天宝以借款本金62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清偿被执行人高峰尚未履行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余佩松代理审判���熊海东

代理

审判员  向毓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