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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行审83号

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程玉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程玉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2行审83号

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博爱县中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牛献平,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博爱县,该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程玉勋,男,1958年6月2日出生,住博爱县。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该单位2016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程玉勋作出的编号为410822190260584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0822190260584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被执行人程玉勋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履行生效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本院执行生效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0822190260584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红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媛媛